本网概况 通知公告 投稿专区 人才招聘 对外联络 法律声明 人员查询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艺术

以案说法|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时间:2023-02-13 13:55:17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案例

  某日,小王带家人去游泳,将随身携带物品寄存在储物柜内,返回时,小王发现储物柜门开着,自己的手机和手表都不见了。小王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窃。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贴的免责标语有效吗?

       以案说法

  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相关阅读

中国法治宣教网 fzwh.cslai.org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 主办 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承办

京ICP备13008251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