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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专家委员助力平行诉讼域外法查明

时间:2025-09-22 20:11: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工某金融公司与被告香港居民姚某、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这是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参与域外法查明,妥善处理非对称管辖协议和平行诉讼的“第一案”。

      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某金融公司,与注册于世界三大离岸金融中心之一英国开曼群岛的泰某生物科学集团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姚某、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主体签订了《贷款协议》及相关修订文件,约定工某金融公司向泰某生物科学集团公司提供3.5亿港元定期贷款,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姚某提供保证。

      后因借款人泰某生物科学集团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工某金融公司在已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泰某生物科学集团公司、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姚某等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其诉求中本金部分的中间判决的情况下,根据非对称管辖条款,专门选择在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对保证人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姚某继续发起平行诉讼。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基于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法庭审理的相关撤销权纠纷案件终审,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恢复持有内地公司股权,在内地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确定管辖权。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则辩称,工某金融公司应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而非另行诉讼,并就本案适用的香港法下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合理维权费用的范围等提出抗辩。

      厦门中院判决,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姚某向工某金融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5亿港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并连带支付给工某金融公司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

      被告泰某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中有关其承担律师费的内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运用域外法查明三级联通机制,通过福建省域外法查明中心委托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教授赵云就本案保证合同争议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情况出具《专家报告》,并通过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在线出席法庭听证会,对该报告及相关香港法律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当事人询问。《专家报告》通过援引英国合同法权威著作Chitty on Contracts及英国 Lord Diplock 法官等作出的14个普通法案例,详细分析了香港法下还款冲抵顺序、保证责任(suretyship)中担保(guarantee)和弥偿(indemnity)的区别及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上述《专家报告》及法律专家赵云教授所作说明无异议。本院以扎实的域外法查明工作为基础作出判决,公正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相关纠纷,依当事人约定管辖,开曼法院、香港法院、厦门法院均可能行使管辖权,当事人选择向中国香港法院和厦门法院提起平行诉讼。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系统化的审理方式,经关联判决确定本院管辖权,最终实现了高效解决纠纷,避免了跨境认可程序衔接的可能障碍和审理时间不可预期的冗长。法庭认可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跨境平行诉讼场景下的限缩解释,彰显了司法裁判在追求程序安定性与保障债权人实体权利有效救济两大价值目标间的审慎平衡,有效提升了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

      判决原文提到:“允许此平行诉讼,基于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本案纠纷,及时修复商业交易,促进金融稳定,具有积极的司法价值。”

      “该案一审判决中对作为准据法的香港普通法的精细化查明,已超越了法律条文的简单援引,深入至判例法和权威学说的内在肌理,反映出内地法院在解决复杂的跨境商事争议时,对若干核心法律原则的深刻诠释与务实适用、对不同法系法律渊源与解释方法的尊重与融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秘书长房东表示,该案判决为处理商事纠纷中的两个常见但复杂的程序法问题——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以及平行诉讼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观点和操作指引。其裁判理由紧密围绕契约自由、程序效益与权利实现等基本法理展开,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编辑: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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