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统的教育体制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创办新学堂的建议陆续有人提出。到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刑部左侍郎李端棻上折设立京师大学堂,主张“京师大学,选举贡监生年三十以下者入学,其京官愿学者听之。学中课程,一如省学,惟益加专精,各执一门,不迁其业,以三年为期”。该奏折得到光绪的重视,命孙家鼐负责筹建京师大学堂,京师大学堂终于在1898年的戊戌维新期间成立。同年8月30日,管学大臣孙家鼐即奏请大学堂办事人员赴日本考察学务,认为“日本相距最近,其学校又兼有欧美之长,派员考察,较为迅速”。这说明京师大学堂筹办之始,管学人员办学的理想目标就是按照日本的大学模式来建设京师大学堂。对于创办京师大学堂有重要意义的三个章程,即1898年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年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和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其中所规定的内容,如学科分类、教员的聘请、课程的设置以及学制方面,受日本的影响较大。
就法学教育而言,京师大学堂受日本的影响也是显著的。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里,法律学被归入高等政治学之下,属于10种专门学之一。在《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里,大学堂分为三个层次,即大学院、大学专门分科和预科。在大学专门分科里,法律学与政治学一起同样被归于政治科的范畴;在预科里,准备学法律的学生也统属于政治科预科。《奏定学堂章程》则规定设立专门的政法科大学,包括政治门和法律门。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制度都是将法律、政治、经济三门包括在一个学院内;而在美国,法律一般成立专门的学院,政治、经济等科目则包括在文学院里面;在英国,自19世纪以来,大学法律教育独立成科,蓬勃发展。据此看来,就法律的学科分类而言,京师大学堂为法学教育所作的学科分类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分类法。其课程的设置、教材的编订以及授课的内容也更多地受到日本的影响。所以,京师大学堂的法学教育从其创办之日起就基本采纳了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
由于京师大学堂在创办之初,既是全国最高学府,也是最高教育管理机关,担负了统管全国教育和培养人才的双重职责。因此,作为教育管理机关的京师大学堂被赋予在全国建立新式学制和创办新式学校的职责,这也可以解释在京师大学堂的章程里为何规划了中小学堂的学制。所以京师大学堂自身的教育模式对于全国创办的所有新式学校都具有行政指导意义。具体到法学教育,京师大学堂所采用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真正改变了北洋大学所倡导的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并进而在全国绝大多数新式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得到推广。
近代中国为什么会最终选择大陆法系教育模式,除笔者在前面分析的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取得的效果不甚理想、甲午战争后日本的影响以及晚清法律改革已经采纳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模式这些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陆法系的制度品格和教学方法与中国法律传统,乃至对法律移植本身有更大的兼容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到19世纪末已经达到高度完备,其最重要的表现是一系列法典的颁布,那些具有内在、外在关联的法律规则在法典里面已经得到了系统的整合,这样“易为很多地区所接受,如果其地需要迅速采行成熟的法律制度以代替习惯的古老制度,或旧文化下所制定而不适于今日社会的法律”。故大陆法系对于法律的移植是非常有利的。对于通过判例而形成的英美普通法,“如果要在短期内去模仿英美法来适应中国环境,而复由官方规定出来以便法庭适用,几乎是不可能的”。相应地,传统中国法也是通过法典化的方式来整合成文的法律规则,然后将之适用于判决之中,尽管支撑这种整合的法意识观念以及据以整合的标准甚至规则的形式相差甚远。这些因素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接纳大陆法系的内在原因,同样对于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就法学教育而言,罗马法的复兴是大陆法形成并在西方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在罗马法的复兴过程中,大学的法学教育成为关键一环。通过大学的讲授,已经复兴的罗马法才得以传到法庭中去,成为很多欧洲大陆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殖民地的法律的基础。大陆法系经由法律教师和大学的努力才得到充分的发展,故带有大学法的特色。因此在晚清法律移植的大环境下,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对于移植地区尚有如许的优点,京师大学堂采纳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在京师大学堂创立之前,中国新式学堂的法学教育模式远未定型,尚处于摸索试验的过程中。其中以北洋大学法科为典型,采纳了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尽管对于留学深造有益,但在培养为本国所需要的法学人才方面不是很成功。随着中国法律改革的逐渐展开以及对西方法认识的加深,特别是受日本的影响,中国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其标志是京师大学堂政法教育的开展。这种对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选择是在深入分析我国的具体情况及大陆法系本身的制度品格和教学方法的基础之上而做出来的,是一种理性思考和借鉴的结果。
(文章节选自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的《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京师大学堂之前的近代中国法学教育(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5年8月27日10版)
编辑: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