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贯彻落实2024年5月17日中央保交房工作会议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担当作为,共同维护厦门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由厦门中院与市司法局、厦门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和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具体承办的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业务交流会”在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召开。
厦门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友国、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明哲、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水湖、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两级法院、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律师协会、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的相关领导、代表和学者共计8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明哲和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致开场辞,表示这是厦门第一次由学者、法官、仲裁员、律师、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等同台交流的建工领域研讨会,在推动房地产和建工纠纷防范化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题发言环节
厦门中院民五庭副庭长 黄培芳
黄培芳结合审判实践工作经验,对如何精准界定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进行了分析说明;并从分包、转包和挂靠等问题出发,对如何正确评定合同效力、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对施工合同双方最为关注的结算问题,黄培芳结合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对如何依法认定工程价款分享了其宝贵的实践经验。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力舟
陈力舟以招标投标领域为例,认为对工程争议的处理应当回归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并对财政审核问题、工程挂靠关系的处理问题发表了见解。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陈水湖
陈水湖从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和行业惯例角度出发,对财政审核与鉴定的关系、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认定发表了看法。
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 方全
方全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总结了引发造价领域纠纷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瑕疵、清单错漏、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不规范行为、工期延误导致索赔、工程签证变更等,并从技术和纠纷多元化解角度,提出了解决前述争议的具体路径。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魏磊杰
魏磊杰结合《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对预告登记的购房者能否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行使代偿权能否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
议题研讨环节
参会人员针对财政审核与鉴定程序的关系、财政审核结论的认定、当事人不配合报送财审的处理、转包和挂靠的区分、挂靠情形下对外责任的认定、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各项费用或损失如何处理、工程量清单错漏以及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适用等实践中的 八个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
就财政审核与鉴定程序的关系,发言人着重围绕合同约定以财政审核为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发言。认为应参照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第26条规定进行判断,并着重了解个案中财审部门未及时出具审核结论的原因,再视情况启动鉴定。当事人抗辩财审结论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下,法院可发出建议函,建议财审部门对当事人异议部分补充审核。
2
就财政审核结论的认定,相关发言人认为财审结论原则上仅作程序性审查,程序合法即作为依据,但并不排除在审核结论客观上存在错、漏且补充审核也无法弥补瑕疵的情况下,需通过鉴定解决。
3
就挂靠和转包的区分,发言人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来源、借用资质方是否与发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发包人是否有向借用资质方支付大笔款项以及支付时间等进行判定。有的发言人则认为,可根据缔约时的状态判断,若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应当认定是转包行为;反之,如果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的情况存在,并与之签订合同,则应当认定为挂靠关系,且合同直接约束挂靠人和发包人。
各方还就其他议题进行了专业、贴合实践的讨论并充分交换了各自意见。
论
何丽新教授对议题讨论环节进行了点评:本次交流会深入探讨了民法原理与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公法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引入、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中的立场与价值判断以及交易习惯对自由裁量权影响等问题,从实务实操上升到理论层面,干货满满。
刘友国专委发表了总结致辞,强调本次交流会是对5月17日中央保交房工作会议重大决策部署的迅速贯彻落实,对共同维护厦门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一个建工领域法律实务专家和高校学者的思想碰撞的平台,各方参会人员对于建工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理念高度一致实属难得,不论在实务处理技巧方面还是民法基础理论研讨层面均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下一步,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联动协作,深化住建领域纠纷源头治理,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持续规范建筑行业市场。厦门中院要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从概念规范、实务争议等问题入手,进一步推进裁判规则指引工作,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化解纷争。
供稿:民五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责编;付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