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中院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厦门仲裁委、市律协在海丝中央法务区举办新公司法实施业务交流会,围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变革与股东出资责任”展开业务交流。
厦门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志远、市市场监管局一级调研员董麒、市律协会长王桂英、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市市场监管学会、厦门大学法学院、市工商联相关领导,部分专家学者,建发股份、海翼集团、象屿股份、安踏集团、奥佳华集团等公司代表共计8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厦门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志远和市律协会长王桂英致开场辞。
李志远副院长表示本次业务交流会是“法检司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的有益实践,厦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公正高效司法引导各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取得一定成效,体现在: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引领司法实践
牢固树立依法能动履职、纠纷实质性化解、均衡保护等理念,深入调研类案纠纷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推动解决类案普遍问题,促推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平等保护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合理诉求与合法权益,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
二是统一裁判尺度树立司法公信
充分挖掘专业法官会议、发改案件评析、示范案例裁判等机制作用,借力法答网、案例库等平台,做实做细条线审判业务指导,树立良好司法公信,为当事人及各市场主体解决纠纷提供可预期裁判指引。
三是优化司法服务助力规范经营
持续优化“益企”“惠企”“安商”司法服务,进一步落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8项举措,办好“企业接待日”、法商交流座谈会等活动,通过发布涉公司债务责任主体延伸典型案例、发出司法建议、风险警示等,实现“办一案治一片”良好效果。
王桂英会长表示本次交流会的成功举办有赖于厦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在业务交流方面的良性互动,期待各方的智慧碰撞为新公司法的热点和难点实践问题提出探索思路和凝聚共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以理论的高度结合实践经验,对新公司法下股东认缴出资的效力从法理上进行深入剖析,并就股东认缴出资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共识与分歧进行了阐述。
厦门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柯艳雪结合审判实践工作经验,就公司债务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和股东出资责任问题,深入分析了不同诉讼模式下法院的审查要点和审判思路。
参会人员针对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沿革、新公司法下的增资及加速到期实践问题、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出资债权抵销问题及认定、新公司法减资规则的再完善、注册资本调整僵局与争议、新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的变与不变、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出资连带责任问题、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商事登记视域下的股东失权制度探究、失权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和平衡等实践中的十个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发言。
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总结了法院、工商登记机关、学者、企业法务、律师和仲裁员在不同视角为新公司法实践问题和企业经营问题提供的解决路径,并指出新公司法的实践问题是未来几年持续的热点议题,期待新公司法实施业务交流会系列活动继续举办,进一步扩大专业研讨的广度和深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厦门中院将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从法律适用、实务争议等问题入手,进一步推进裁判规则指引工作,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化解纷争,为新公司法的公正、高效实施提供厦门智慧。
供稿:民二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责编:付晨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