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2025年,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天津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电动自行车、计量器具、商标、食品安全等重点,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传递质量信任 激发消费活力”,引领全社会“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国务院食安办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统一部署,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行动中对一家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经查,当事人现场售卖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外观与合格证存在不符,随后执法人员委托检测机构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报告显示车体宽度、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高度等项目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自2025年9月1日起,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正式实施,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国标要求。在销售方面,新国标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和平区一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在使用电子计价秤时,通过点击特定按键进入可调节重量模式进行称重计量活动,不同单价键显示克重均不同程度地超过称量物实际克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称准量足是交易公平的最基本体现。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维护计量准确这一“小切口”,做实了推动社会公平竞争的“大文章”,坚决对民生领域缺斤少两行为“零容忍”,持续向社会传递“监管就在身边”的强烈信号,让公众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三、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引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商标混淆
天津市某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A公司”)持续经营逾二十年,其旗下品牌日化用品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注册商标及字号在天津市日化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近期,A公司发现某经销商擅自注册成立了B公司。B公司的名称直接组合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字号的核心识别要素,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A公司在先享有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为此,A公司向执法机关举报,请求查处。接报后,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启动“行政核查+调解前置”的双轨工作机制:一方面,依法对涉嫌侵权事实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同步引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经过专业调解,B公司主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鉴于B公司登记设立仅三个月,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此次调解工作,自接收举报起至结案处理完毕,全程仅历时11个工作日。市场监管部门以高效且不失柔性的处置方式,赢得了当事人双方的高度认可,实现了纠纷快速化解、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企业无负担整改的多赢良好局面。
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摸排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准备销往市场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款内酯豆腐2.7万余盒,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三款内酯豆腐为当事人从山东省两家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其中5400余盒系当事人从山东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自行利用稀料及打码神器等工具篡改生产日期;另有21672盒为另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销售至当事人处准备销往市场,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648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问题。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严肃查处,成功阻止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董某作出限制从业处罚案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武清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董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对外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食品压片糖果,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董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5年1月3日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司法机关按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禁业条款,严肃追究其行业准入责任。“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双重惩戒机制充分彰显了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高效衔接、紧密配合,切实达成了对违法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有力捍卫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威慑力。
编辑: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