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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信原则专利申请亟待规范

时间:2025-09-29 19:07:03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

      我国专利制度实施40年来,各类型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和有效量始终高速增长。然而,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权恶意取得等损害公众利益、无理占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现象,也愈演愈烈。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设立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专利申请,是实现我国专利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必然路径。

      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申请中的适用,体现在对于非诚信专利申请行为的制裁。规制此类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首先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其主要针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一百二十七条也对“恶意取得专利权”作出了较为细化的分类。不难看出,“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行为”也具有明显的非诚信属性,因此可以和“非正常专利申请”一同构成非诚信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内容。

      技术方案造假与隐瞒

      专利申请中的技术造假行为,一般表现为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或者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3749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复审请求人未履行涉案试验法定登记程序,且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临床试验数据来源于真实的发明创造。合议组最终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驳回了复审请求。

      基于技术隐瞒的非诚信行为,是指在申请文件中隐瞒关键技术细节提出专利申请,该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3221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仅给出某种设想或任务,隐去了具体技术手段,导致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推知其能否取得预期技术效果。最终,合议组认定说明书没有公开充分,专利被裁定全部无效。

      此外,还有一些利用现有技术申请专利的非诚实信用行为。在监控摄像机外观设计专利案中,被告在明知涉案产品的在先销售不符合申请专利条件下,仍然将已经公开的产品设计申请专利,并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乔安公司提起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提出高额赔偿诉请,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打击竞争对手的意图。

      将明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7745号无效决定案中,涉案专利与我国相关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相似,且上述标准在专利申请前已公开出版,导致该专利被认定无效。

      另外,还有一些主体或机构利用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在射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涉案专利中的部分设计和在先公开的西班牙专利明显相似,被宣告无效。该案因适用2008年专利法而省却了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讨论,但可以看出,该案中的争议行为应属于利用现有技术的非诚信行为。

      申请过程中的非诚信行为

      从申请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行为的合理性两方面归纳,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非诚信行为主要集中在主体资格欺诈和非正常重复申请。

      主体资格欺诈行为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违规申请专利的情形——虚假署名和擅自申请。其中,虚假署名通常包括将非发明人列为发明人,或故意遗漏实际发明人。擅自申请行为人则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三类:

      (一)不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在2022年尹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侵权人作为化工公司主要研发人员,在签订多份工作合同及保密协议的前提下,仍然将保密协议中工艺技术商业秘密申请专利。

      (二)未经发明人许可的申请人。在2022年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专利案中,无效请求人不仅将原本属于他人的技术成果用于申请发明专利,并且在专利申请权被明确由他人享有后,转而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三)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申请人。不同于前述第二类主体的是,此类申请人和技术持有人之间通常不存在专利申请权方面的争议或者误解,其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犯罪。

      总的来说,无论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还是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申请专利,都破坏了实际发明人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果确定公开范围的选择权,该类行为往往与侵犯商业秘密和职务发明纠纷联系在一起。

      关于非正常重复申请行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一)(六)项分别规定了技术重叠和恶意拆分两种非正常重复申请。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将一件专利申请人为地复制为多件,后者是将一件申请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拆分为多件。实践中,此类情况的行为人多为趋利性强、利润率低的专利代理公司。该类主体时常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撤回后,再次代理并重复提交多件相同的申请;又或者其代理的专利申请涉及不同技术领域,但除发明名称不同外,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这两种行为的治理,恰是《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的意旨所在。非正常重复申请行为不仅具有牟利的不正当性,也会造成行政审查资源的浪费,遵循这一基本规律,可以将利用分案申请制度,反复提交类似内容甚至试图扩大保护范围的行为,一并视为非诚信申请的范畴。

      完善法律规制

      非诚信的专利申请普遍存在非市场性、牟利性和低价值性,因此亟须对其作出更加精细的制度回应。

      完善非诚信专利申请的体系化规制。我国现行规定虽然细化出十余种非诚信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但未能明确该行为的认定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尤其就后者而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在规定多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同时,忽略了该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前文中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不同非诚信专利申请行为有可能侵害不同法益。例如,技术方案造假或隐瞒不仅会导致专利技术本身存在瑕疵,也会更严重地侵犯公共利益,而利用现有技术申请专利的不正当竞争意味更强。基于主体资格欺诈的专利申请有可能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构成犯罪。非正常重复申请行为则是以牺牲行政资源为代价实现牟利。

      由此可见,由于不同行为的法益侵害属性各有差异,一方面需要明确各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后果,不能仅限于专利申请本身的撤回和驳回;另一方面,对于以侵害私有财产权益为主的行为,应当规定利害关系主体的民事救济权利和程序,而对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需要规定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力以及建立移送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机制。

      强化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业治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往往参与并对非诚信申请的实施负有责任。但就现行规则来看,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以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基本忽略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诚实信用义务规则,《专利代理条例》也只是片面强调了代理机构的保密义务、国家安全义务和利益冲突回避义务。对此,不仅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加强治理,也应当敦促专利代理行业出台新的自治细则。

      鉴于许多非诚信申请行为是在代理机构隐瞒申请人的情况下实施重复申请,或是在明知申请人及技术自身不足以申请专利时依然提交申请,未来的规则制定应当更加重视申请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分配问题。

      持续优化专利福利政策。根据学界的实证研究,非诚信专利申请普遍具有六项基本特征,包括权利要求简略、申请数量繁多、利用专利费用减免政策、不缴纳专利实质审查费用、说明书撰写质量低劣以及地方专利资助政策。其中的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都与专利申请的经济成本直接相关,倘若把控不严,将会异化为非诚信专利申请的激励因素。一些地区曾对专利申请实行大额甚至超额资助,致使专利申请即便不获得授权,也仍然具备较强的营利性,此类政策表面上刺激了专利数量的增长,实际上扭曲了专利制度的初衷。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启动了专利财政资助政策的阶段化取消工作,各地方应当在2021年6月前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并且在2025年以前停止所有专利授权资助。从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来看,尚有部分地区未能按时取消授权资助,这亟需在地方行政层面加大监督力度。此外,专利费用的减免模式和申请条件都发生了变动,能否在减轻经济负担的同时避免低质量专利的滋生,需要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长期重视和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的理性适用。随着我国愈加重视专利创造质量与代理诚信等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申请领域的认定和适用必将呈现扩大化趋势。本文前述部分旨在实现我国专利申请制度中的诚信建设,但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法院往往不倾向于对专利申请行为进行评价,行政机关又可能缺乏相应调查手段,导致专利申请的诚实性审查处于实践工作中的真空地带。“专利申请诚信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实务经验普遍不够丰富。

      也正因此,我国一方面需要重视和优化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则,另一方面,可以在现阶段采用相对审慎的基本立场,即只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认定非诚信的专利申请行为。在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制备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在缺乏确凿证据时,理应善意审视专利记载内容,实验数据真实性的判定应秉持审慎的态度,否则不仅损害授权专利的公众信赖利益,亦是对创新主体创新热情的打击。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倘若实践中过于轻易地认定非诚信申请行为,将会导致治理对象从“非诚信申请”异化为“低质量申请”,但事实上,提升专利质量是专利申请诚信制度的长远效果。

      关于作者

      蔡元臻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熠

      上海知识产权局宣传处

编辑: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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